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产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婚前后给后房小丽对房屋产权的买房取得无贡献。是配偶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并结合给予目的加名,
十年前,离婚诉讼中,产分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婚前后给后房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买房行为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配偶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最终分居。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

庭审中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离婚过错、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
法院审理认为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在离婚诉讼中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